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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宣传教育与法律法规
  

 

 

  1.人防工作要加强法制化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执法工作,实现人民防空工作的法治化。

  2.人防工作要依法行政

  要切实依法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要努力加强人民防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权威。

  3.人防的教育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要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

  要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要重视和加强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军队和地方的高、中等院校要增加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

  4.人防教育的目的、意义

  增强国防观念。在人民群众中进行人防知识教育,可以激发人民的爱国热忱,增强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提高防护技能。普及人防知识教育,能提高人们在空袭或灾害条件下的自我保护和自救互救能力,从而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防空能力,增强国防实力。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组织学生学习人防知识,可以在人防实践活动中,加强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增强体质,锻炼在任何环境下的随机应变能力,提高身心素质。

  5.人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人防的有关法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厂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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