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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的通知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长房改字[20113号         签发人:崔 杰

 

         关于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

         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货币补贴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分配进,现将市直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长春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且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在职人员。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99812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无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时间安排:

  20111225日开始申请职工住房补贴资格审核和住房档案录入工作。

201211开始基础材料的报送、公示和审批工作。

  20121231日前完成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三、要求:

  1、各委、办、局要负责系统内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落实、指导和监督工作。

  2、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切实抓好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3、认真核对补贴人员的住房信息,由单位组织公示,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的做好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开展工作,保证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对住房货币补贴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严肃处理。

  附: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

 

                                               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房改 住房补贴 通知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1222印发

(共印600)

附件:

 

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

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l99986) 规定,现对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货币补贴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9981231以前参加工作无住房和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在职人员(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

  长春市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市财政负担50%,单位自筹5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住房补贴每平方米500,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4. 28元。

  在职职工工龄年限按2011减去参加工作当年年份计算。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龄年限按退休年份减去参加工作当年年份计算。

  四、住房货币补贴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无住房人员补贴额=500/平方米x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十4.28x工龄年限x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未达标的人员补贴额=500/平方米x(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一职工已享受政策住房面积)4.28x工龄年限x(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一职工已享受政策住房面积)

  ()住房面积暂控标准

  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1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一般工作人员60平方米。(本意见中的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在职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夫妻双方按各自的职级或职称分别确定。

  ()已享受政策住房面积的确定

  1、夫妻任何一方承租公有住房的(含个人已转让承租权的)应计入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

2、夫妻任何一方按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的(含房改后已转让所有权的)应计入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

  3、夫妻任何一方按《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保房字【20081)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计入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

  4、单位出资金或材料建设的住房,应计入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

  5、夫妻已离婚的,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的房改房应计入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

  五、发放形式

  住房货币补贴以20111231日为时点,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的形式。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先将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六、住房货币补贴程序

  ()个人申请。在职人员提出申请(在职人员死亡的需由全部合法继承人共同指定的委托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在职人员和配偶的身份证件、户口、婚姻状况证明、承租公有住房的证明、已购房改房及其他住房的证明等材料。

  ()单位审核。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资料,并负责录入职工住房档案(软件)

  ()单位公示。单位将经过审核的在职人员工龄、职务或职称、已享受政策住房状况、应补贴面积、应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报送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由单位签署意见,并统一填写《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情况汇总表》和职工住房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审核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补贴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房改办审批的《长春市市直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情况汇总表》和《长春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单位,由单位组织发放。

  七、组织领导

  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涉及国家利益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配备专人,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对职工的住房登记情况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具体补贴对象确定后,要将补贴职工的相关情况在单位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及时反馈信息,妥善处理涉及的审批发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财政、房改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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