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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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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防办字201428

 


关于印发《长春市防空警报设施

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一汽集团人防办、沈铁长春办事处、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为认真做好长春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长春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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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31

长春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认真做好长春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保障防空警报器使用和警报信号发放的相关设备,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设备、车载警报器、天线、电源、线路、机架、防雨棚等。

    第三条 市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警报设置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全市防空警报网建设的总体规划及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负责城市防空警报总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负责组织技术培训,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县(市)区、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防空警报的布局、选点提出意见,负责辖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全市防空警报器安装、迁移和日常维修维护;防空警报设置单位具体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确保防空警报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四条 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指定12名兼职的防空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并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市人防办。维护管理责任人如需调整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当重新指定责任人,并及时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熟悉防空警报设施的基本工作原理,熟练掌握操作使用知识、维护管理知识以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维修技术等。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防空警报设施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和维修技术等。

    第七条 防空警报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每月检查、擦拭防空警报器1次,并对电动警报器控制箱和电声警报器主机加电试运行510分钟(不得启动警报器和输出警报信号),每季向人防办报告一次警报设施的情况;

    (二)检查无线遥控系统接收发射天线有无松动,馈线是否完好,遇有异常情况随时报告人防办通信处;

    (三)每年对警报设备的电源、供电线路、开关、按钮等进行1次检测;

    (四)每年9月进行1次遥控信号测试;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测试时,按特定的测试程序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防空警报器通电启动和遥控信号测试。进行遥控测试前,必须对所有警报设施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详细登记并逐级上报。遥控测试时应当由人防专业人员或指定人员在警报测试点操作,遥控测试完毕必须关闭所有开关,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遇到强降雨、雷暴等特殊情况,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检查防空警报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如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 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无锈蚀、无松脱、无损坏丢失;

    (二)电线无老化,警报器无误响,电动警报器控制箱和电声警报器主机内外无灰尘;

    (三)开关按钮操作灵活,仪表、指示灯工作正常,警报控制设备发出的控制信号准确、灵敏可靠,发射机发射功率符合要求;

    (四)电动警报器转轮转动正常,电声警报器能发出标准的警报音响;

    (五)其他各种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一)警报信号的种类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发放权限

    警报信号发放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向全市警报网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互联网等同时传递警报信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警报设施和发放人防警报信号。

    第十二条 每年918日为全市人防警报试鸣日,试鸣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试鸣前五日向全市发布通告,如有变动另行通知。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允许做检测试鸣,如需较长时间试鸣,需经市人防办批准。

    第十三条 警报器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由市人防办统一规划并组织设施,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不得阻挠,对已建的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

    第十四条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因建筑物改造、拆迁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前14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书面申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自收齐上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备案。

    经批准同意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拆卸、重新安装。拆卸、重新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防空警报设施重新安装的地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电动警报器的有效使用年限为30年,电声警报器和电动警报器控制箱的有效使用年限为15年。有效使用年限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修理经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效使用年限期满后,经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检测,能使用的继续使用,其维护、修理经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更换。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建设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防空警报设施的编号、类型、型号、功率、设置地点(位置)、设置建筑物名称、安装时间、管理单位、维护管理责任人进行登记、存档。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对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日期、项目、内容、效果、检测数据和防空警报设施发生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修复日期、维修人员等进行登记、存档。防空警报设施应统一制作悬挂专用标志,表明性质用途、注意事项、管理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七条 车载警报器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市人防信息保障中心行使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职能。

    第十九条 对人防警报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人防部门应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因管理不善,致使警报设施损坏而误警,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警报器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人防主管部门要对事故单位及肇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警报器维护的兼职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开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发给维护人员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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